【基本案情】2015 年 6 月 16 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新乡市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 891556 元。2015 年 7 月份以来,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逃避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的儿子王某2的个人账户走公司的经营款,用焦作展鸿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过账并开具发票,拒不偿还新乡市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给新乡市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1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1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王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司法白条”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老赖”的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扞卫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