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王同义,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争争,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神州路科技总部新城10号楼一楼。
负责人史永刚,经理。
原告王同义诉被告蒋争争、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同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同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同义承担。
审 判 长 崔广华
人员陪审员冯燕利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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