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企业破产管理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营造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法制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我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对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以及企业破产管理的,统一移送司法技术科,由司法技术科组织选择专业机构。
因专业机构资质不适格、回避、严重违规等情形,需要重新选择的,由司法技术科决定启动重新选择机构程序。
第三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有3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含主办法官)参加。选择专业机构应制作笔录。
第二章 选择专业机构的预备程序
第五条 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宣布选择专业机构工作开始,宣布有关纪律要求,介绍与会人员,说明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场情况,说明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情况。
第六条 告知当事人在选择专业机构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介绍案由或简要案情,说明本次选择专业机构的事由。
第八条 当事人确认鉴定、审计、评估、破产管理的具体事项及标的物。
第九条 向当事人介绍备选机构的相关情况,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形。同时,告知当事人去除因资质、地域因素不适合的机构,在剩余机构中选择。
第十条 对于在省内没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法院无法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备选专业机构名单的,司法技术科可以提前查询资质、能力合适的外地专业机构;也可以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分别查询专业机构,经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作为备选机构。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择专业机构的方法分为随机选择和协商选择两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和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应采用随机方法。
选择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应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先就选择专业机构进行协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或当事人要求随机选择的,或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权利以及无故缺席的,进行随机选择。
第十二条 随机选择方法包括抽签法、摇号法、计算机随机法。司法技术科决定采用随机方法选择专业机构后,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或者征询当事人采用哪种方法随机选择。
第十三条 采用“抽签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到场人员介绍抽签方法及相关事项。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从备选机构中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名单。
(三)工作人员抛硬币确定一方当事人为做签者,另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也可以由申请人做签,被申请人抽签。
(四)做签者按照备选机构的名称或序号做签,放入签盒。
(五)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将签码摇匀。
(六)抽签者抽签,并当场交给工作人员验签。
(七)工作人员(或与纪检监察人员共同)验签后向在场人员展示,并当场将余签向在场人员展示。
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由工作人员做签,由到场的当事人抽签,抽签后由纪检监察人员当场验签展示,并当场展示余签。
第十四条 采用“摇号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及到场人员介绍摇号方法操作过程。当事人要求现场演示的,可以先行演示。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从备选机构中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名单,并赋予相应序号;也可以通过摇号对备选机构进行编序,并记录各专业机构对应序号。
(三)向到场人员展示摇号球,按照序号将小球放入摇号箱。
(四)工作人员将摇出的小球向在场人员展示,明确小球的数码并予以记录,取出剩余的小球。
(五)纪检监察人员和当事人检查、核对摇号球。
(六)司法技术科可以根据情况,将摇号的操作过程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来做。
第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随机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的原理、操作过程,并进行演示。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备选名单。
(三)工作人员录入合适的备选机构名单。
(四)启动随机软件选择专业机构。
采用计算机随机法选择专业机构的,必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方法包括当事人直接协商法和重合法。当事人直接协商不成的,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重合法继续选择。
第十七条 采用“当事人直接协商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选择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的,先征询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是否同意协商选择专业机构。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协商选择专业机构的,主持人介绍备选机构中相关专业所有机构的情况。
(三)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口头直接协商。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备选机构以外专业机构的,应告知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委托风险。
第十八条 采用“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可以采用“重合法” 选择专业机构。
(二)各方当事人在《“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填写自己同意的机构,不得超过3个。
(三)法院工作人员收取各方当事人填写的《“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
(四)法院工作人员向到场人员展示当事人填写的《“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
(五)当事人填写的机构有1个重合的,即可确定该机构为选定机构;有2个以上重合的,对重合机构进行协商或抽签决定;没有重合的视为协商不成,应采取随机方法进行选择。
第四章 选择专业机构后的确认、告知程序
第十九条 主持人宣布经协商或随机方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结果。如有纪检检查部门参加,纪检监察人员应对选择专业机构的过程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不向当事人及专业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专业机构后,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阅读笔录,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到场的当事人应先以书面方式告知选择专业机构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选择专业机构工作的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所填表格和其他过程记录均应完整立卷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司法技术科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规范选择专业机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估、破产管理,矛盾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反响较大案件的委托鉴定、审计,以及当事人未能到场的,选择专业机构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并应全程录音录像,将视频资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