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下午,焦作马村某物业公司将一面写着“司法调解化纠纷,为民解促和谐”的锦旗送来马村法院调解室,对调解员妥善化解涉及该公司多起物业纠纷表示感谢。
据了解,马村某小区物业公司因小区部分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一次将杨某、王某等13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随后还会将一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该批案件诉讼标的小、涉及人群多、业主反应大,案件的处置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如处理不当,将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直接影响小区稳定,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压力。于是,马村法院践行“枫桥经验”,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阶段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便积极与被诉业主沟通,理清了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具体原因。
原来在房屋交付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业主应按年实行预交制进行缴纳物业费。但部分业主认为其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缴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交房时签订的物业协议合法有效,且公司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为业主讲解《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讲明拒缴物业费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劝说他们主动缴交物业费。针对物业公司,调解员也提出调解建议。
经过调解员与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各退一步,业主同意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补齐,物业公司自愿全额放弃违约金的追讨,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该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功化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充分保障。
法官提示: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该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及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置,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不合法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