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有那么个别人想尽办法去做一些“顺手牵羊”的丑事。一旦案发,不仅名誉受损,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近期,马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某铝业公司将某项工程承包给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而被告人郑某是修武分公司的员工。2020年4月17日傍晚,被告人郑某钻窗进入公司仓库,使用其携带的开口扳手将悬挂在墙上的天车备用滑线卸掉三根(每根长6米),装到电动三轮车上运到工具房内,将滑线从中间截开成6段,郑某将其中的4段滑线藏在工具房的铁皮更衣柜后面,将剩余2段滑线带出厂外后以每斤16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利850元。综上,被告人郑某盗窃天车备用滑线共18米,价值8433.73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将8500元的损失补偿给了被害单位。某铝业公司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罚款共计23000元,该费用由被告人郑某承担,并已足额缴纳。现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郑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足额补偿被害单位损失并缴纳罚款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