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
3、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经济纠纷有起诉的权利。
4、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有申请延期答辩的权利。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6、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有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7、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有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上诉的权利。
8、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有上诉的权利。
9、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在人民法院指定预交的期间内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权利。
10、有委托代理人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
11、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12、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13、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就回避作出的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5、有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17、原告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8、原告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9、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20、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21、被申请人在提供担保后,有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利。
22、对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23、有承认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权利。
24、对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25、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权利。
26、有参加庭前交换的权利。
27、有辩论、质证的权利。
28、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29、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30、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31、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被上诉人有答辩的权利;被上诉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有申请延期答辩的权利。
32、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33、上诉人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34、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权利。
35、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权利。
36、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的权利。
37、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权利。
39、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权利。
4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41、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权利。
4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43、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4、案外人有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权利。
45、对仲裁裁决,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情形的权利。
46、对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有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47、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l、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必须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3、对自己主张或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