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该罪名以来的鹿邑县首例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褚某某采用哄骗、威胁、拘禁、殴打等手段,伙同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孩在KTV多次进行有偿陪唱,从中非法获利。2021年10月,被告人褚某某被江苏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褚某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同时具有殴打、拘禁、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实施)增设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