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县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作为三个孩子母亲的原告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小安(女)与小东(男)于2007年外出务工相识,2010年生育一个女儿,2012年又生育一对龙凤胎。因感情不合,小安起诉要求离婚。
办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东在监狱服刑,小安近四年来未对三个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三个孩子寄养在山东省某儿童福利院。
法官认为,小安作为三个孩子母亲,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利于三个孩子全面成长,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纠正,遂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安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亲自抚养三个孩子,与其同住,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每周与老师沟通联系,关心孩子教育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法院参与引导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注重家庭教育,做好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