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9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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