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霞于2020年11月份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购买车辆后直接将该车租赁给了赖某强,租赁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赖某强于每月的20日替白某霞偿还该车在银行的分期付款每月253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白某霞不愿意要车,此车以8219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强;如赖某强不履行此协议,应把该车完整无缺的还给白某霞;如赖某强不能按时替白某霞偿还每月月供2530元,白某霞随时收回车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赖某强承担。协议签订后,白某霞按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将车交付给赖某强,但赖某强仅替白某霞偿还了一个月的月供,便不按约履行协议内容,也不将涉案车辆还给白某霞。后白某霞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赖某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支付租金并向白某霞返还车辆。白某霞根据租赁协议起诉赖某强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赖某强仍不予履行,白某霞无奈于2021年11月向召陵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立即开启查控措施,经查实,赖某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连涉案车辆也无查找线索,赖某强更是如人间蒸发。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困境。
因涉案车辆尚有车贷存在,11月28日,执行人员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了涉案车辆,在执行涉案车辆时受到某公司人员的阻挠,经查实,被执行人赖某强在租到白某霞的车辆后又把该车转包给某公司,某公司还开来挖掘机挡住涉案车辆不让执行人员把车开走。经过执行干警两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析理,某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妨碍公务,要是有严重后果的话是要承担责任的,于是让路放行,此时已是日落天黑。
执行干警的工作主动性和办案积极性让白某霞感动,便送来了“公正执法 匡扶正义”的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