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面包车和摩托车,还购买二手房,可就是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栾川县白土镇的贾某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5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栾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140952.43元。判决书生效后,贾某某未履行,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给付执行款140952.43元及诉讼费1176元,被告人贾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栾川县法院又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2017年3月24日两次对被告人贾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贾某某仍不履行。经执行人员调查后发现:贾某某除了拥有三间土房、两间平房外,还购买二手房一套(判决生效后陆续支付4万元),并拥有面包车及踏板摩托车各一辆,夫妻双方均有打工收入。2017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贾某某迫于压力,积极筹款,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刘某某各种费用5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与申请人刘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从2017年以来,栾川县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