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晚上,阮某甲、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阮某乙与李某某在一起饮酒,因李某某饮酒过量,次日凌晨六点在西安市西铁公司灞桥区西铁小区项目工地发现李某某已经死亡。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阮某甲代表其余四被告于2014年6月2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主要内容是:其五人向李某某家属支付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15万元整,2014年12月28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余款5万元,李某某家属收到全部赔偿后,该纠纷即宣告终结。同日在尉氏县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达成协议后,五人仅支付了15万元,迟迟不予支付下余5万元赔偿款。李某某家属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五人支付下余的50000元赔偿款。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阮某甲、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阮某乙与李某某共同饮酒,五人应当对李某某尽互相关照的义务。李某某饮酒致死,该五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且其与李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在尉氏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赔偿事宜,该协议真实有效,该五人应当履行该协议,且五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