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少审专栏

        省法院公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8 09:39:05


            “天下之大,黎元为先”。保护儿童、关爱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是事关国家、民族发展永续的长远大计、国之要事。近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刑事、家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为营造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未成年人提供维权范本,省法院少审庭挑选出六个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圣人抱一为天下式”,愿大家从典型案例中得到启迪、警示和提醒。

         

            一、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是一幼儿园的小班教师。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袁某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对未成年人有看护职责的幼儿教师,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典型意义】

         

            身为幼儿教师,爱心、良心、责任心是必备的职业素养,对年仅三四岁的幼儿本应细心呵护;但马某毫无职业操守,缺乏爱心和师德,非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用残忍的手段加以伤害;其行为对幼儿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刑法增设的虐待被看护人罪,彰显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刘某网络诈骗小学生案

         

           【基本案情】

         

            为骗取钱财,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称可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做外挂及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张某(10岁)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某取得联系。刘某谎称可向张某提供游戏源代码,帮其在网络游戏中获益,并多次向张某 “出售”所谓的“网游外挂”及配套 “模块”,张某通过其父手机向刘某支付133079.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刘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获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络用户呈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但又有一定的消费需求,加上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的网络交易缺乏相应的防范性,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对象。本案被告人刘某利用被害人张某未成年、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加之被害人家长缺乏对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识的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地利用互联网骗取张某13万余元。在此提醒青少年在网上冲浪时要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同时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和孩子沟通、交流,进行日常交易常识的教育和引导,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以避免陷入更多的网络诈骗。

         

            三、赵某等3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以到大城市卖化妆品为由,并许诺支付高额工资,诱骗未成年少女到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自20181月至5月,被告人赵向等三人先后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在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法活动。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诱骗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他们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从事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在一些大的团伙中,每个人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有专管内勤的“管家”,有负责培训的“教练”,有负责“公关”的“外联”,有负责惩罚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会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务,超额完成,会受到“表扬”;没有完成,会受到相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能会是挨一顿饿,也可能是招来一顿毒打。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不仅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而且会诱使他们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毁掉他们的一生。因此,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此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李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建立名为“青云帮”的QQ群,要求某中学在校学生向其交纳50元至100元的“保护费”并加入该QQ群。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采取当面索要及指使鲁某某(未满十五周岁),向十余名未成年在校学生强行索要“保护费”15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恃强凌弱,多次强行向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索要“保护费”,扰乱学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恶劣事件一次又一次突破社会公众的心理底线。对此,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庭曾联合团委、妇联、教育、关工委等部门,积极开展了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活动,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范畴定义、行为主体、行为表现、危害后果以及受理、处置程序和惩处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期遏制校园欺凌蔓延趋势,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工作,事关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为扎实开展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工作,为广大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成长学习环境,今年四月份,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等1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全省“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治事活动,全省各级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门的工作部署。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好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涉校园及周边安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性侵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继续开展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活动,审理好涉校园欺凌案件。同时全省法院还要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调研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整治活动,彻底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五、王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子(15岁)、一女(4岁)。现王某以双方已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吴某某辩称,二人未分居,且明确表示双方结婚多年,感情深厚,两个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吴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两人离婚不利于子女成长,不准予原告王某和吴某某离婚。

         

           【典型意义】

         

            在审理该案时,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同时该案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并非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赌气等各种客观原因,有些离婚后看到孩子都非常后悔。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院的组织下让离婚双方当事人和涉案孩子一起做“亲子活动”。一是开展孩子和父母拥抱活动。通过肢体的接触让父母真切感受到孩子需要父母的关爱。二是开展心理话、悄悄话活动。让孩子把自己的真心话分别告诉父母,以便于父母冷静下来,多为孩子多为家庭换位思考一下。三是开展优点展示活动。法院让双方各写出对方优点,使双方回忆生活中对方的种种好处,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进一步增进夫妻感情,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本案中,王某和吴某某二人已结婚将近17年,且儿子已15岁,女儿也快5岁。法官让两个孩子分别给父母写了心理话,当王某和吴某某看到孩子给他们写的心理话时,二人均被孩子的真诚所打动,当场泪流满面,抱住孩子哭着说自己错了。法院开展的这些活动,不仅给当事人双方一次修复感情、挽回婚姻的机会,也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

         

            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情感依恋,父母离婚对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无形且深远的。少年审判法官要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指导原则,始终坚持“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地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情感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三最”工作原则,对于离婚案件要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情感的修复,通过维护婚姻的稳定,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

         

            六、原某诉卫某、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某和卫某系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二人在操场上玩耍,卫某从地上捡起一张硬质卡片扔出,打到原某甲左眼,造成原左眼受伤。事发当时,监控范围内未见到体育老师。经鉴定,原某左眼视力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眼外斜视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角膜白斑累及瞳孔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无晶体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某受伤系卫某扔掷卡片直接导致,卫某乙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及他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其在学生聚集的场所投掷卡片致他人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该案发生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学校负有监管责任,且事发当时无老师在现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卫某的监护人陈某星、卫某承担80%赔偿责任,小学承担2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卫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因而负主要责任;学校教师在自由活动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亦有一定过错。为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将家庭引导教育和校园监管保护结合起来。一方面,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教育,让其明白自己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给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履行管理和安全职责是法定义务,要增强教师的风险防范能力,对认知能力不成熟的低年级儿童要特别关注,避免伤害未成年人健康的事件再次发生。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