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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为上网盗窃,法院适用禁止令

        ———卫某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6-11-22 15:39:42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被告人:卫某甲

        法定监护人:卫某乙

        【裁判要点】

        未成年被告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故在其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多次入室实施盗窃。为了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在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使用禁止令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卫某甲先后三次窜至其邻居(焦作市某小区地下室)家中,从家中的挎包、奶粉罐等处盗走纸币、硬币等共计1380元,用于上网打游戏。作案后,被告人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卫某甲的亲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13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解放区法院对被告人卫某甲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卫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案例注解】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

        本案中卫某甲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认罪、悔罪、退赃、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卫某甲的成长经历,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是因为其文化程度较低,沉迷于网络,生活没有明确目标,监护人未完全进到监护责任等因素所致。鉴于被告人卫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和帮教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有助于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但是针对其沉迷于网络这一犯罪诱因,为了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焦作解放区法院在对为卫某甲判处缓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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