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近日,峪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家庭矛盾。
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称,其大儿子不支付赡养费,也不赡养他,且双方约定的赡养费过低,现要求增加赡养费。被告辩称,并没有不赡养老人,赡养费足年足额支付给了母亲,但在母亲去世后未再支付。李卫红法官考虑到赡养案件若是一判了之将不利于家庭和谐,于是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从法律规定、亲情关系、社会影响三方面入手,开展了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同意赡养老人,也同意增加赡养费,该起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助力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