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法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告谷某撤回起诉,被告别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不仅化解了矛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别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谷某相撞,造成谷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谷某诉至法院,请求别某赔偿各项损失暂计3000元。法官收到案件后,仔细翻阅卷宗,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如释法答疑不能完全让当事双方心服,很难一次性化解矛盾。“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的原则,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在归纳争议焦点基础上,使双方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初步共识。庭审结束后,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随后“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他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从案件事实上层层分析,从法律规定上条条释明,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就赔偿方式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