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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延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曹文军。

        被告岳焕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军诉被告岳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军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 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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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