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业态发展在促进就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新的就业形态。根据2020年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网约配送员”正式成为新职业,纳人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作为互联网时代兴起、用工需求巨大、从业者众多且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的新职业,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目前较为常见的为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的骑手,专送骑手是与平台或代理商订立劳动合同,在平台或代理商的指挥管理下完成工作内容,与外卖平台公司本身不发生法律关系。
当专送骑手致第三人损害行为发生时,对于专送骑手,外观主义的适用可以直接进入行为外观理论,从劳动关系角度论证代理商承担雇主责任,对第三人予以损害赔偿。那么,当专送骑手自身发生工伤时,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亦应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负有及时为员工申报、缴交工伤保险之义务,未及时申报、缴交构成违法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强调雇主、雇员双方共同分担劳动风险,由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工伤保险则由雇主方单独缴纳保险费用。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交工伤保险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通过民事途径寻求工伤保险权益救济提供了路径。
三、新业态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申报、缴交工伤保险之义务
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与适用是建立在传统用工环境与语境之下的,而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许多新型岗位脱离了传统的用工环境,其流动性、灵活性与自主性程度都相对较高。对于新业态用工企业而言,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因企业原因导致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社保中心将依法不予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从司法实践角度,在新型用工方式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出现的同时,司法裁判不仅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根据个案事实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和平衡,为新业态发展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