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坤通过组织、领导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及周边地区多名人员,多次以聚众造势纠缠滋扰、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王某坤为首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坤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明港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某坤等被告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两级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坚持以“打伞破网”断根,以“打财断血”绝后,以“问题整改”提质,打深打透,不留死角,不留祸根。同时引导、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乱点整治、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为长效常治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