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信阳市水利局移送的郭锋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经信阳市水利局与郭锋磋商,双方于2022年9月2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2年8月11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信阳市水利局移送郭锋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线索显示郭锋于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在息县竹竿河八里岔段,超量开采矿产品(河砂)594544.54吨,非法开采矿产品(河砂)价值为8918168.1元人民币。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市水利局和郭锋的委托代理人林艳共同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息县八里岔乡陈大洼村原郭锋采砂点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经鉴定,“郭锋非法采砂案”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对滩地植被和水生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风险,赔偿义务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超量采砂行为造成竹竿河生态系统损害总金额为886948.7元,分别为:1、本案超量采砂赔偿费用668862.61元;2、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18086.09元;3、本案司法鉴定费用100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信阳市水利局与郭锋依法就非法采矿的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信阳市水利局与郭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赔偿义务人郭锋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总金额为886948.7元,分别为:1、赔偿义务人投入不低于668862.61元资金,对南湾水库水源地取水口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修复工程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如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替代修复方案,需缴纳668862.61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政府代为治理修复。)2、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18086.09元(以赔偿金形式缴纳至财政非税账户)。3、本案司法鉴定费用100000元。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环资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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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