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夏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周二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孟庆烟与周二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7)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守峰
执行员 司贤坤
执行员 刘虎敬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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