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河南法制报社联合河南省级政法机关举办的2022年度河南“十大政法新闻”“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活动结果揭晓:“旗帜领航凝聚政法力量”“平安筑基深化‘三零’创建”等获评“十大政法新闻”;“河南政法‘这十年’,铸安护民”“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三箭齐发’”“‘紧急签字’不担责 友善救助无后顾之忧”等获评“十大法治事件”。
“紧急签字”不担责 友善救助无后顾之忧
——紧急情况下村主任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法院判决村主任不担责
事件概述
郭某与杜某忠等4人合伙购买树木。在伐树过程中,郭某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杜某忠等3人将郭某送到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因郭某家中无人,杜某民便赶往夏邑县某医院。
该医院初步诊断,郭某为重症颅脑外伤。因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该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当日,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和去骨瓣减压手术。次日上午,郭某转入商丘市某医院进行右额颞顶部颅骨修补手术以及药物治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夏邑县某医院和商丘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要求上述两家医院赔偿损失。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商丘市某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判决夏邑县某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民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的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诉要求杜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夏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郭某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法院认为杜某民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某民签字的目的,是为及时救治郭某,其签字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主观上亦不存在侵权故意。如救助人出于友善无偿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反被起诉索要赔偿,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小案件大道理,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促进形成时代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