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3万元全部没收。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杜某某明知孙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油罐车从山东省东明县运输汽油贩卖给李某某、孙某某夫妇。李某某、孙某某利用购买的报废车辆改造成加油车,在延津县某街道办事处一个院子内将购进的汽油进行非法储存并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储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