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国家法律与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遵守国家法律的题中应有之意。
公职人员享受国家俸禄,行使国家公职,更应该模范守法,为公民之表率。部分公职人员因为自己不当的民事行为而成为被执行人,本属个人私事范畴,但因其公职身份所在,就应该带头履行生效裁判,这不仅是国家法治的需要,同时也是自己更好履职的必然要求,更是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道德需求、国家责任、法定义务、公职所系,基于此,郑重告之:法院的生效裁判应当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履行!!!
如不履行,法律后果如下:
1、支付高额的迟延履行金。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信誉“拉黑”。
3、采取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限制高消费措施。
4、视情节予以搜查、罚款、拘留。
5、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责任已经清楚,后果已经告知,请你务必于2017年6月18日前主动到法院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如逾期不主动联系的,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失信人名单,全媒体宣传。
二、向县四大班子、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冻结工资等手续。
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君子洁身而自好!望诸位涉执的公职人员守信而自洁,不动邪念,不作妄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如此,则相安无事,万事大吉!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