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温县法院在招贤乡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进行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宅院内的物品顺利腾出。案外人郑某某期间因妨害执行被拘留。
据悉,申请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均系招贤乡郑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的弟弟叫郑某丙,在1998年之前一直和其母亲居住在被执行人争议的房屋中,1998年被执行人母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郑某丙居住。2012年郑某丙去世,该房屋由郑某丙儿子牛某管理,2015年宅基地确权时,该房屋所在的宅院确权给了牛某,2016年1月28日,牛某通过中人王某介绍,由郑庄村干部在场,将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申请人郑某甲。
之后,郑某乙以该房屋系其母亲所建,房屋有其份额为由,住进了该房屋中。
为此,郑某甲将郑某乙诉之温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在被告母亲1998年去世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或主张,2015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将该房屋及地方确权在了牛某名下,牛某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牛某处分该房屋,没有侵犯被告的财产权利,郑某甲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取得,郑某乙住进该房屋中,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郑某甲要求郑某乙从该房屋中搬出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诉讼法》相关规定,温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郑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申请人郑某甲的房屋中搬出。然而郑某乙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同年6月郑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得坡曾多次到被执行人处做工作,向其讲解法律相关规定,然其仍不搬出。
为此,执行人员决定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另一弟弟郑某某作为案外人,以该宅院属祖上所有为由,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并煽动亲属予以阻挠,执行干警现场将其拘留并将其带至法院。鉴于郑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检查,执行干警遂将其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