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作企业因货款产生纠纷,一方坚持解除合同,要求另一方支付剩余货款,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解除,且双方没有对账,要求对账之后再解决,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诉至法院。1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工作室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两方企业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两次对账,最终顺利调解。
南阳某玻璃公司与河南某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签订了玻璃购销合同,双方对玻璃单价、发货方式、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若河南某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南阳某玻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欠款金额日利率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南阳某玻璃公司按要求发货,至2022年9月,南阳某玻璃公司按照河南某工程公司所下订单生产玻璃价值二十六万余元,其中十四余万元的玻璃已经被河南某工程公司接收,剩余十二余万元的玻璃暂未接收。南阳某玻璃公司多次要求河南某工程公司将已经生产的玻璃拉走并支付拖欠的货款,单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合同。2022年11月5日,南阳某玻璃公司向河南某工程公司出具对账单,扣除前期支付的定金,仍欠货款九万余元未支付,同时有价值十二余万元的成品及半成品也未接收,后河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南阳某玻璃公司认为,河南某工程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
梅溪工作室员额法官李青接收到该案后,仔细翻阅了卷宗内的购销合同、发货单等证据材料,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极有可能调解解决。本着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企业减少诉累的出发点,李青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对双方释法明理,并提出调解解决的建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下进行对账,待对账后双方再协商解决货款问题。
元旦假期刚结束,李青主动联系当事人,询问、催促双方对账,并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积极安排人员解决被告所说的玻璃质量问题。当天下午,原被告双方均收到了调解书,双方对李青法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予以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