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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沈法判案|“微信群”里泄私愤 侵犯名誉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2-11-16 17:13:47


        现如今,微信群聊已成为当代人

        交流、讨论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你有没有想过

        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

        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微信群中诋毁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6日,原告金某公司与被告普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协议约定,被告普某峰应当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首付款120000元(含定金)付清,如被告普某峰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全部首付款视为其放弃购买本协议房产,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将房屋另行销售,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约定时间截止后,被告普某峰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首付款补齐,反而找到原告要求退房。原告基于被告普某峰的违约行为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拒绝向被告退还定金。被告要求退还定金遭原告拒绝后,便以此为由在各大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公司破产的不良言论,严重侵害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原告公司报警后,被告拒不停止侵权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金茂公司发生纠纷后,为表达对原告的不满,在微信群聊中使用贬损性言辞针对原告金某公司发表言论及视频,且未能证明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被告的不当言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金某公司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在发表不当言论的微信群中公开澄请事实并公开向原告金某置业有限公司道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今微信群聊已逐渐成为大众一块聊天、讨论话题、传达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方式,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内同样得遵守法律及道德规范,文明礼貌用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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