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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29 23:53:22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除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书须写明减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或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提供残疾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提供当事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办的书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还须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当事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供低保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属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提供其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还须提供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提供当地综治办或政法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近亲属还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其身份证原件。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提供其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当地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还须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提供其所在地村委员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办的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提供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原件。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提供其所在地村委员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办的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提供其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办的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提供相关部门已给予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程序: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由立案庭承办人员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人民法院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审批表。

            3、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审核后,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4、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批准的,在案件审结前十日承办庭须书面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当事人应在七日内预交。七日内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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