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行使的改革要求,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按照《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规定(实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行使,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机构行使,公平公正解决执行争议,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第二条 本院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以及完成其他执行事项。
第三条 执行实施组行使执行实施权。主要工作职责为: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实施财产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办理或协助办理财产保全中的实施事项,办理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的相关事项;具体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具体实施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或交予买受人接收;办理执行裁决事项之外的其他执行实施事项等。
第四条 执行裁决组负责执行裁决权行使和对重要执行事务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
(二)办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
(三)处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事宜;
(四)处理执行管辖权争议;
(五)处理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事宜;
(六)其他执行程序中属于审判性质的争议事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审判业务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第五条 执行实施组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中,遇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执行裁决事项或者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移交执行裁决组进行裁决,或者告知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由立案庭立案后交由执行裁决组进行处理,执行实施组不得自行处理应由执行裁决组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执行实施组办理的执行实施案件,需要按终结本次执行方式处理的,须移送执行裁决组指定专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结案。
第七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执行局立案窗口签收登记后交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案件承办人办理。
第八条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九条 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在工作中应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执行分工争议,由执行局长决定工作承担机构或人员。重大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全体执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共同参与完成执行任务。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