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复式商品房,却拒不履行32.5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8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对张金玉诉傅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傅庆军归还张金玉3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傅庆军未履行义务,张金玉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傅庆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傅庆军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傅庆军在银行有多笔流水交易,名下拥有一套复式商品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将傅庆军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傅庆军还款,但傅庆军仍拒不履行。郏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傅庆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5月31日,郏县人民法院对傅庆军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傅庆军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傅庆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傅庆军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傅庆军在银行有多笔流水交易,名下拥有一套复式商品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32.5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傅庆军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