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光法司辅第709号
相关鉴定机构:
本院在办理(吴德强)与(李中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522民初4385号】中,需对以下相关鉴定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内容: 1、《银杏元2#102别墅交接遗留问题记录单》中末尾签名是否通过PS合成技术复制到《房屋出租协议》中或和字迹完全相同进行鉴定;2、对《房屋出租协议》是复印件还是原件进行鉴定) 】。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中关于得分的条款)。各符合条件的机构接此通知书后,即可进行报价(报价要求详见报价说明)并将竞争报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 11月29日下午5时30分(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21年 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中标机构名称将在光山县人民法院官网中公示,特此通知。
光山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树君 电话:0376-6367255
李 钊 电话:0376-6367255
通讯地址:光山县司马光东路51号
报价要求
1、报价收费以行业规范为准,若无行业收费意见的直接报价。报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则按本院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鉴定或顾问,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报价应为上述文件(需在报价中明确文件名称)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报价=(争议金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分最高60分。
3、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本案的鉴定,各机构应在报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鉴定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按照《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追究责任。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报告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的要求予以报送。
4、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及本报价要求的相关规定。
7、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 (2021)光法委鉴字第709号 ”,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报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8、本次竞价全程接受本院纪检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376-6367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