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文仲胜。
被告郑好保。
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仲胜诉被告郑好保、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仲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仲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仲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