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李希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希华与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希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希华负担。
审 判 长 魏 方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