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妥善运用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2022年6月份,周某在苏州某技术公司工作,公司为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2021年2月,周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周某于2022年6月,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新镇法庭收到该案后,庭长王秀军考虑到如直接立案,周某需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且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也系周某单方委托。承办法官建议周某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为减少办案周期,法庭首先向某保险公司邮寄了质证通知书等材料,用以核实鉴定意见书及其他证据。不日后,该保险公司致电新镇法庭,对该案辩称周某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理赔,保险公司需要查看并核实相关证据是否合理,从而履行赔付义务。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调解,前后用时不超一个月,保险公司便将赔付款项约11万元如数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周某更是称赞新镇法庭将实事办到了百姓心里去。
浚县法院新镇法庭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将快速便捷、低成本的“诉前调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通常会引导当事人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将便捷司法发挥极致,赢得当地百姓声声赞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