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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浚县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信用激励惩戒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3 10:32:17


            为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诚信浚县”建设,根据上级法院通知精神,结合44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制定如下制度: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网专线连接将新增名单或因履行义务等原因被依法删除的名单信息发送相关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应将执行依据(判决、裁定等)内容及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失信原因等一并公布。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及措施

            1.禁止乘坐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具体措施:对列入民航售票系统、轮船售票系统的限乘失信被执行人,在购买航班机票、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时予以限制;机场或轮船管理机构获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乘坐航班及轮船信息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办理乘机手续。

            2.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列车软卧

            具体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动车、列车软卧予以限制,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通过车站、代售点、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买车票。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具体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办理出境签证,视情况对已办理出境手续的失信被执行人,吊销其护照或签证。

            4.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予以任职限制

            具体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在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予以公示。

            具体措施:在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企业信用不良信息中公示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名单信息。

            6.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予以限制

            具体措施:人民银行浚县中心支行配合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督促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求各银行机构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业务时,应将查询客户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的必经程序。

            7.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

            具体措施:指导地方国家机关、国资企业系统在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8.限制高消费

            具体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宿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家具;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所;限制购买非经营性必需车辆;限制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

            9.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具体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在高收费民办学校入学报名阶段,通过与教育部门信息共享,使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难以报名;在已入学高收费民办学校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将被认定为高消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红黑榜”制度

            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基础上,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相结合,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舆论氛围。鹤壁日报、淇河晨报等媒体每月组织一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公示,定期在法院公示栏、广场大屏幕,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曝光。浚县人民法院网站与省法院对接,一方面与省法院政务网的“执行公示”栏目进行对接,将失信被执行人在“黑榜”上予以曝光公示;一方面积极树立正面榜样,对诚信守法的模范、知耻改进的典型列入“红榜”,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信用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提出明确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技术部门抓紧研发接口程序,完成系统对接,确保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到位。

            (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法院通过互联网、政务网等方式及时主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提供系统对接所需的接口规范等支持,及时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接收、管理、惩戒及反馈等工作,通过在信息系统中记载失信信息、发布通告等措施进行有效信用惩戒,构筑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之网”,使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三)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为契机,强化失信惩戒的倒逼威慑作用,创新褒扬诚信的表彰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失信惩戒机制成为一面知荣知耻的镜子,一把诚信评价的标尺,一架撬动诚信的杠杠,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本制度自2021年3月23日起开始执行。

                                                                              2021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刘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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