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万某某,男,1962年9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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