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山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晓,又名张晓宇,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振杰,男,1987年3月2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晓与被执行人赵振杰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振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晓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振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春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振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春晓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代理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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