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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群众办实事|“常理”“法理”讲清 “烦心”转为“舒心”

          发布时间:2022-08-18 10:55:10


           “谢谢你顾老师,这件事办到底,生活恢复平静,我也舒心了。”大块镇块村营村民秦某握住调解员顾艳玲的手激动地说。这是8月17日中午,发生在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的一幕。

            2022年7月14日,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驾驶电动两轮车的师某,在块村营村一小区内路上相撞,造成师某左臂骨折,胸部等处受伤。秦某将其送至医院,医生处理后为师某左臂贴了膏药,后师某回家休养。此次事故发生双方并未报警处理,秦某也未逃避责任,主动承担了医药费,第二天又购买了150元的礼品到师某家中探望,并给了1000元钱。

            5天后,秦某接到师某家人电话,向其索要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秦某拒付。之后几天,秦某不断接到师某家人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各执一词,争吵激烈,致使矛盾不断升级,村干部多次说和未果,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让秦某非常烦心。

            8月2日,师某向凤泉法院申请调解,要求秦某赔付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

            调解员顾艳玲接到案件后,约双方于8月17日上午到法院进行调解。当天,师某仍坚持让秦某支付每天100元的误工费共计10000元,依据是“伤筋动骨100天”的社会常理。调解员耐心调解,告知常理不是法理,并和双方一起回顾了当时的行驶路线,通过共同观看师某提供的视频,指出师某是逆向行驶,并且电动车未上牌照、驾驶中未戴头盔,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责任;而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机动车要有交通强制保险,秦某显然是没有的,所以依据交通法规,双方都有责任。接着,调解员又详细对误工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析,指出根据《2021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标准16107.93/年来衡量,赔付是达不到每天100元的,再说诉求主张要依据客观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分歧一点点缩小,调解一步步推进。下午快2点时,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结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师某同意秦某再支付1967.16元,案结事了,秦某当场予以支付。

            至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耿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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