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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垣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4 11:14:05


        长垣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制度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街接规范特邀调解员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本院为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结

        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调解职

        能的组织中选定件特邀调解组织,参与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邀请符合条件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向本院申请成为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提交申请书、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调解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员基本情况介绍及开展工作情况介绍等,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颁发特邀调解组织证书。

        第三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体现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自愿选择特邀调解,人民法院不得强迫:自主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自身权益有自主的处分权,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

        2.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与诉讼,各具优势与不足,选择哪种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特邀调解不是把所有进入人民法院的纠纷都导入调解渠道,只是选择适宜调解、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导入,对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邀调解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调解。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

        4.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员应当注意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还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

        5.保密原则,即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密原则是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有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给调解员透露底线,并对调解员建立信任。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这与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形成鲜明对比。但是,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之后,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也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第三,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五条 特邀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再将其列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

        1.特邀调解组织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调解员因辞职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住该调解组织调解员,从而导致该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人数不足3人的;

        3.特邀调解组织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4.其他不宜继续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的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对于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组织工作的普通公民,经本人申请,也可成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

        第七条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21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d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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