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切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确保简单案件快审、疑难案件精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经程序转换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事实不易查明,一般指案件审理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导致事实查明过程较为繁琐。
第四条 本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五条 各部门、团队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第三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应当积极采用示范诉讼模式,对于示范诉讼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已经有生效的示范裁判或类案裁判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第三章 程序转换
第六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过程中出现第三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报庭长、团队负责人决定。
已决定批准组成合议庭审理的,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并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程序事项。
第七条 由独任制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原则上不变。庭长、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另行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八条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四章庭审程序
第九条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协助独任法官进行庭审准备工作。
第十条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试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开庭程序可适当简化,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程序利益。
第五章 案件研究
第十二条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前款以外的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认为需要听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由庭长、部门负责人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长垣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