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但是享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能不能执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回答:可以!
陈先生的三个子女是一起分家析产纠纷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陈先生的妻子意外死亡后,经过家人共同商量,同意保险公司将18万元理赔款转至刘某(陈先生岳父)的账户。事后,因保险理赔款的分配问题,家人之间产生纠纷,陈先生及其子女起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的三个子女分得9万元,刘某及其妻子分得9万元。但调解生效后,刘某并未按协议将9万元交付给外孙、外孙女。陈先生的三个子女到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张雯霖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张雯霖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沟通,但刘某拒绝履行义务,也拒绝到法院说明原因。
此后,张雯霖又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于通过更新后的查控系统找到了突破口。“更新后的查控系统实现了与保险行业系统联网,这对该案件的执行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张雯霖说。经查询,张雯霖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合同。张雯霖立即与被执行人刘某联系,希望他从保障外孙、外孙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尽快办理退保手续,履行义务,然而刘某却不予理会。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张雯霖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确定法院能提取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表示尽全力协助执行。张雯霖按程序准备了相关法律文书后,两家保险公司协助办理了4份保单的强制退保手续,法院依法提取了保单的现金价值119040.54元。
在查看关联案件时,张雯霖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新密市法院也有执行案件,刘某也未履行义务,案件已进入终本程序。随即,张雯霖联系了该案的执行法官,将已经成功提取被执行人刘某保单现金价值这一情况进行说明。最终,法院依法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中,9万余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先生三个子女的案件,1.5万余元用于支付新密市法院的执行案件,剩余款项如数退还给被执行人刘某,两起案件圆满执结。
“保险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很多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我们奉劝这些被执行人早日打消这样的念头。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了查控系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所以再次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才是正确之选!”执行员张雯霖说。
转自豫法阳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