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博爱县人民法院将在“五一”节期间开展追索劳动报酬专项执行活动,确保付出劳动汗水的劳动人员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还社会公平正义。
申请人芦某某是一名电焊工,因与包工头皇某某因讨要工资发生纠纷。2020年1月2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皇某某欠芦某某工资款9000元。皇某某须在本协议签字之日给付2000元,2020年2月20日之前给付完毕。如果皇某某有一期未按照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数额履行,芦某某有权对余款全额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芦某某与皇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皇某某在协议签字当日给付了芦某某2000元,后皇某某又给付2000元,剩余款5000元未给付。
2020年3月19日,芦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皇某某给付工资款5000元。法院立执行案后,向皇某某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没有履行。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扣划了皇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并给付了申请人芦某某,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为表示对执行干警的感谢,芦某某将一面写有“扞卫法律尊严格 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送来了法院,对执行干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给予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