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在全国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的3名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0元;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3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全国研究生考试前,为了能向作弊考生传递考试答案,被告人路某向多人出售考试作弊器,并帮助1名考生办理虚假报名材料、联系监考老师对这名考生予以“照顾”。被告人赵某将从路某处获得的3套考试作弊器转卖给3名考生,并帮助这3名考生联系监考老师 “照顾”。被告人吴某将转手得来的2套作弊器卖给2名考生,并联系2名监考老师在考场对数名作弊考生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中,出售考试作弊器,向考生传递试题答案,其中,被告人路某另帮助1名考生办理虚假报名材料,并联系监考老师“照顾”该生,吴某、赵某帮助多名考生联系监考老师“照顾”作弊考生,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