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在某购物平台数码专柜上购买了华硕台式电脑,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并没有产品宣传的功能,易某随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易某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该产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管辖一波三折
2016年2月19日,原告易某在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华硕台式电脑,价款4499元。原告易某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易某于2016年3月份以产品责任纠纷向余杭区网络法庭起诉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某网络有限公司,后因被告拒绝使用网上法庭,被余杭区网络法庭将案件退回,原告易某随在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审判,易某获得三倍赔偿
镇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原告向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物并支付货款后,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虚假广告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说明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与其产品质量不符,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镇平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易某货款人民币4499元及三倍赔偿原告易某人民币13497元。
网络购物需谨慎
时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一不小心也会遇上需要维权的烦心事。在这里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需谨慎,不要被虚假宣传蒙蔽,要注意保存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