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陈某因山上的野猪多次破坏其在地里耕种的庄稼,便联系王某到其田地捕杀。王某又打电话联系老王、郝某、张某。当日16时许,王某、老王、郝某、张某携带两套电网来到山上,由陈某带领来到田地,王某等人随后开始架设电网,通电后捕杀动物。次日7时许,王某等4人欲要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查获,并在王某驾驶的面包车中发现用于捕猎的自制电网两套及捕杀的野猪5头、狍子1只、野兔两只。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老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郝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罚金5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法官表示,有的人为牟取个人利益,无视法律规定,非法捕获、倒卖这些动物;有的人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当得知动物损害群众庄稼等利益时,想去“为民除害”,却不知所猎动物为野生保护动物。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非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