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的大学宿舍同学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结婚,1月25日,远在云南的刘某通过韵达快递公司给张某邮寄一套价值380元的兰蔻彩妆套盒,并支付了30元运费,但未采取加钱保价措施, 快递公司向刘某出具了速递物流详情单。一周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给张某打电话,让她去取快递。当张某打开快递物品时发现盒子里面竟然是空的,化妆品不翼而飞。张某当场拒收了快递。刘某要求韵达速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韵达快递公司认为,该快递未办理保价,不予全部赔偿。请问,哪一方的主张能获得支持?
说法:
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邮政法》法定赔偿标准,即不保价按邮资三倍赔偿,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将物品交付给韵达快递公司邮寄并支付了邮费,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该公司应将刘某交寄的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快递公司存在未尽合理保管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韵达快递公司应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相关程序不能确定的,其法定赔偿标准为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因此,韵达快递公司应按刘某购买价格及邮资费作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