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豆公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案件。承办法官王学方巧妙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退还彩礼款5万元及结婚时购买的“三金”,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孟某和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6月17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孟某向王某及其父母给付订婚彩礼现金36000元、倒水费和“三金”首饰等;同年10月2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孟某向王某给付彩礼现金138000元、一部苹果手机及“钥匙钱”。之后不久,王某就拒绝和孟某在一起生活,孟某认为与王某成婚无望,多次向王某及其家人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但王某及其家人拒绝返还彩礼,最终孟某诉至法院。
王学方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后,考虑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分歧较大,若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他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辅以“背对背”调解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及家人坚持认为,谁解除婚约,谁应当承担损失,女方不必退还彩礼。王学方耐心告知王某,依照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且孟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因彩礼尚欠有外债,建议双方顾念往日情分,即使无法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双方各退一步,才能避免矛盾激化。王学方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耐心劝导王某及其家人,最终双方放下成见,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内黄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以柔和方式充分化解双方矛盾,真正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