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受伤,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向雇主主张侵权责任?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作为雇主未给雇员提供安全工作条件被判承担主责,被告某机井队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4月,李某受王某雇佣,和其他工人一起在内乡某学校从事挖井工作。施工过程中,因突然停电后地下水位上升,井上的工人用绳拉李某上井过程中,李某不慎坠落受伤导致双下肢截瘫,构成七级伤残。李某认为,内乡某学校与内乡某机井队签订《供水井施工合同书》,将案涉水井工程发包给有打井资质的某机井队,形成合同关系,机井队又将工程转包给无打井资质的王某,而内乡某学校在明知王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任由王某在学校院内施工,因此,学校和某机井队都存在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内乡某学校、某机井队和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李某等人打井,原告等人向被告王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王某作为雇主没有给雇员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导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一部分损失。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大小,酌定原告与被告王某的责任比例按照20%和80%划分为宜。
被告内乡县某机井队将打井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内乡某学校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内乡县某机井队施工,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83147元;被告内乡县某机井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