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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284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姚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祝小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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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颍县人民法院